关于印发《襄阳市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十条规定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20681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gaj | 公开日期: | 2023-04-20 | ||
标题: | 关于印发《襄阳市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十条规定 (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襄阳市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十条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襄阳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0日
襄阳市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十条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接处警单位接到110指令、电话报警、门市警情后,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严禁电话处警。
第二条处警必须民警带队,严禁单人处警。
第三条处警民(辅)警应着装规范,警容严整,携带人民警察证、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和通讯工具等必要处警装备。
第四条处警民(辅)警要严格执行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做到行为规范、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依法处置,不断提升现场沟通和协调处置能力。
第五条处警民(辅)警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处警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办案区停止。
第六条对正在发生的较大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辅)警不足以控制或制止局面的,应当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由110报警服务台按规定调集警力增援。
第七条处警民(辅)警应按规定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妥善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和采集工作,为后续的办案或处置工作提供支撑。
第八条处警民警应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武器、警械。
第九条处警民(辅)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
处警民警发现不应由本单位管辖的,也应先期处置,然后由110报警服务台另行指定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处理。在移交前,处警单位应当先行收集证据,不得拒绝处置或擅自离开现场。
第十条对接处警过程中出现的有警不出、推诿敷衍、警容不整、举止随意、语言粗蛮、态度冷横等执法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或被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存在过错的民(辅)警,或接处警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单位,督察支队将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督察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问责追究。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督察支队、法制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