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丨襄阳消费维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pg电子游戏模拟

3.15丨襄阳消费维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2024-03-15
索引号: 011158671/2024-06493 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襄阳公安 公开日期: 2024-03-15
标题: 3.15丨襄阳消费维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3月14日
襄阳市召开2024年
“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
市公安局通报
2023年全市
消费维权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襄阳公安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公安部“昆仑”行动和市局“砺剑”系列专项行动,会同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持续强化全市食品安全领域打防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侵权假冒等食品领域违法犯罪,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01

案例一:“5.1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执法机构: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案件情况:2023年5月11日,枣阳成功侦破一起非法添加新型那非类物质衍生物的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捣毁生产、销售、储存窝点6个,查扣新型非法添加物0-丙基伐地那非10公斤,网红食品“仙优悦”人参牡蛎糖果3281盒,直播用电脑、手机20部,暂扣银行卡26张、涉案车辆3台。经查明,2022年以来,该团伙以张某生(上海图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纠集张某洪、梁某明、丘某裕、张某、贺某楼等骨干力量,委托生产商定制“补肾壮阳”糖果食品,以明星代言、层级代理、网络直播、网银支付、物流发货等形式,面向全国销售,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案件已起诉。

02

案例二:赵某超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执法机构:保康县公安局
案件情况:2023年1月6日,保康县公安局成功破获赵某超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捣毁生产、储存、销售窝点17个,当场缴获假冒品牌白酒1.92万瓶、假烟309条及假酒配套包材10万余套,该案涉及湖北、浙江、重庆、河南、天津、陕西、四川、山东等8个省市。经查明,2020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超从浙江等地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系列包装、酒瓶、假冒商标,用低端白酒作为基酒,在襄阳市樊城区自己家中,组织灌装茅台、五粮液等系列高档白酒,通过物流快递和线下送货的方式,先后向四川、陕西、河南、湖北等地的吴某民、赵某等40余人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案件已起诉。

03

案例三:“20230614”销售伪劣卷烟案

执法机构:老河口市公安局、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
案件情况:2023年6月14日,老河口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老河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局移交线索,成功侦办一起销售伪劣卷烟案。经查明,2022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郭某凡父子三人通过犯罪嫌疑人黄某明多次从广东揭阳购买伪劣卷烟在湖北省内销售。现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查获伪劣黄鹤楼、利群等品牌卷烟1400余条,涉及广东、江苏、湖北3省。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案件已起诉。

04

案例四: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公安局
案件情况:2023年6月13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襄城区某豆浆店依法检查时,发现其炸制油条的操作间内,有一袋已开封的硼砂,现场称重硼砂剩余量为700克。执法人员将该店炸制的油条样品送到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3年6月29日,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08mg/kg、硼酸含量为1564mg/kg。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硼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月3日将该案移送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法院近日依法宣判:经营者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并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05

案例五: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7日,根据社会举报,襄阳市卫健委对高新区张某某眼镜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中心负责人张某某夫妇2020年8月分别以襄阳某眼镜经营有限公司、襄阳某视光配镜中心名义与襄阳某医院签订《合作意向书》《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医院江汉门诊部眼科部分房屋,以该医院名义对外执业。期间,张某某注销公司执照,注册了高新区张某某眼镜中心营业执照。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17日,在承租的襄阳某医院江汉门诊部眼科房屋内,以该医院的名义为已佩戴角膜塑形镜的患者实施复查,并填写角膜塑形镜验配病历资料。
处理结果: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实际经营过程实施了角膜塑形镜验配、佩戴后眼部复查等诊疗行为。2023年6月16日,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给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案例六:马某某家庭农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情况:2023年7月21日凌晨4时,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尹集乡派出所来电称,在襄阳南高速口发现一辆大货车装载的仔猪未经检疫。现场检查发现,一辆解放牌棕色大货车,车牌号为吉a××××5,车长9.6米、宽2.5米,货箱高3层,左右两侧各5个隔栏,共装载三元杂交仔猪419头,系从南漳县城关镇马某某家庭农场装载启运,准备运往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邱某养殖场饲养。因装车完成时已是凌晨一点左右,马某某心存侥幸,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检疫,运输时该批仔猪未取得动检合格证明。8月10日,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7月21日同类检疫合格仔猪在襄阳市场上的正常交易价格为477元/头。据此,该案案值为人民币199863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马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19917.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7

案例七:梁某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案件情况:2023年4月,梁某与第三方旅行社私下合作举办“甘肃青海大环线8日游活动”旅游产品推介会,会后梁某向尹女士等游客收取团费每人2680元,为游客联系购买车票、住宿、用餐、景区游览等事项,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会上宣传此次旅游活动为一价全含、品质团、无购物,但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被当地导游告知需进购物商店,旅游行程中也需另外支付部分门票、就餐等旅游费用,宣传的旅游项目与实际旅游项目不符。
处理结果:当事人梁某组织宣传、招徕的“甘肃青海大环线8日游”活动,属于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梁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1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5141元。梁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游客赔礼道歉,退赔游客额外支付的2659元。

08

案例八:湖北祺晟顺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3年3月27日,襄阳市烟草专卖局移交案件线索:湖北祺晟顺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枣阳韵达南城花园快递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经查,该网点于2023年1月11日寄递卷烟45件,合计90条。涉案快递单号经安易递监管版app稽查,发现寄件人身份信息和快递面单上寄件人身份信息不一致。比如:稽查显示寄件人名为陈某菊、李某、王某玉、鲁某兰,而快递面单显示寄件人为王某翔、施某学、杨某斌、某玲,实际寄件人为赵某强,存在寄件人和快递面单显示寄件人信息不一致行为。
处理结果:对湖北祺晟顺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合计处罚款10800元。

09

案例九:南漳县九集液化气站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件情况:2023年6月26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与襄阳市住建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襄城区卧龙镇闻畈村三组泽松餐馆发现其使用的有两瓶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依法将该案线索移交襄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办理。执法支队通过襄阳市气瓶安全追溯系统查询,发现泽松餐馆使用的两瓶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由南漳县九集液化气站充装后由送气工送达。经查明,两瓶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不是南漳县九集液化气站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其对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10

案例十:出租车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运输服务案

提供单位:襄阳市交通运输局
案件情况:2023年5月3日18时40分,出租汽车鄂f****在樊城区人民广场搭载两名分别6岁、9岁的儿童上车,儿童给家长打电话,其家长告知司机徐某送至王寨内部的卫生院,司机以王寨路窄汽车难进为由不愿开进去。行驶到解放路人防办时,家长再次打电话告知司机徐某不送到里面就不付车费。徐某听后生气,行驶至解放路与朝阳路口时,口头声称出租车坏了直接让两名儿童下车。当时正在下雨,儿童家长随后电话报警。
处理结果:《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本案当事人徐某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对无人照顾的儿童中断运输服务、置于不安全境地,情节严重。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徐某履行罚款义务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相关法规宣传教育。徐某签署《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作出“不再无正当理由中断运输服务”的承诺,通过电话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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