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信息公示
索引号: | 011158671/2022-14403 | 分类: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法制支队 | 公开日期: | 2022-03-01 | ||
标题: | 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信息公示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襄阳市公安局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
五、救济渠道
1.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
2.要求听证权利
3.申请行政复议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日